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本规则中,拍卖人即为本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由拍卖标的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的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起拍价”: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如有入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
“加价幅度”:如以每平方米单价加价,一般每平方米加价20-50元不等,以总价加价则根据标的物总价视情况而由拍卖师现场决定。
“保证金交付”:因拍卖的特殊性,保证金的交付必须在拍卖会开始前交付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现金、支票、汇票,本票均可,但定期或活期存折均不行。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竞买者办理登记时.需提供的文件和证件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企业和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图录:指拍卖行在征集拍品后,会收集该拍品的有关资料,然后编号印成图录。而怎样印图录却大有讲究,以2001年苏富比秋拍会字画图录为例,图录中所有文字用中英文对照。其中该图录中140号拍品,苏富比给买家提供了相关的详细资料:傅抱石《仕女》,淡纸本设色,立轴,尺寸66×31.8CM,约2平方尺,估价10万—15万港元,一九四七年作。款识:“子山先生方家教正。丁亥秋月。抱石申江写”。钤印:“抱石私印”。一般来说,图录制作得好与坏,它会影响拍品的成交和价格。
状况报告书:如果买家对某拍品的真实性有所怀疑,或无法自己检验该拍品,他可以向拍卖行索取一份状况报告书。如果买家对该拍品的真伪吃不准而向拍卖行提出交权威的验证机构进一步鉴定,拍卖行可以协助,但不负责有关的费用。
估价:当拍卖行从物主手里征得拍品后,即会对该拍品作出估价。拍卖行估价的依据,一般以本公司历年拍卖的情况和其他拍卖公司拍卖的情况综合而定。不过,估价仅仅只是给买家一个参考。如果买家在拍品的估价之内收购,他所付出的价格应该是合理的。当然,拍卖行在制定估价时,有时会采取一定的策略。如有的拍卖行为了吸引买家的踊跃竞投,它会压低拍品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