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2019/1/30 10:16:53

一、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 委托规则
第五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理公民个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有限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标的权属证明及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卖。
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品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指示。
第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九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评价报告为参考依据。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拍卖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须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1%-10%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出面确定)。
2、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后收回拍卖标的,并支付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逾期不取回者,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保管费、税费、保险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拍卖收益支付:自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五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缴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缴纳,须与本公司另行签订《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标的的转移: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地点、转移方式转移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未告之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2、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 竞买须知
第十九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须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竞买手续的办理
竞买人须按照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拍卖当日,竞买人凭竞买登记表及保证金收据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式拍卖。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竞买代理
1、 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协议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 竞买代理人必须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
1、 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出价成为买受人。
2、 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 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 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拍卖现场记录),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5、 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书面合同即《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得拒签。应价后后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五条 佣金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1%-10%佣金(具体数额在《竞买须知》中书面确定)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3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天内一次性付清。(如特殊标的物或标的物成交金额巨大,在拍卖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1、 买受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责违约赔偿责任。
2、 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格之日起的七天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拍卖标的的储存、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责。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理。
四、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谈及事宜,在每次拍卖会的具体规定中另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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